對於解除取保候審有案底嗎?
一、解除取保候審有案底嗎?
解除取保候審是否有案底視具體情況而定,取保候審期滿已經解除,如果檢察院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是不會留案底的;如果檢察院做出起訴決定,經法院審判後,就會留下案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訴訟法》對取保人義務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户。
解除取保候審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因為法律規定的取保的最長期限是12個月,在達到規定的期限後,應當按照解除取保的程序來解除取保措施,保證人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並履行相關義務,不存在違法事實的可以直接釋放當事人,不存在案底的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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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取保候審要經過以下手續:1、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2、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在七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3、取保候審時,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法律依據:《刑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