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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解除取保候審有案底嗎?

一、解除取保候審有案底嗎?

對於解除取保候審有案底嗎?

解除取保候審是否有案底視具體情況而定,取保候審期滿已經解除,如果檢察院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是不會留案底的;如果檢察院做出起訴決定,經法院審判後,就會留下案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訴訟法》對取保人義務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户。

解除取保候審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因為法律規定的取保的最長期限是12個月,在達到規定的期限後,應當按照解除取保的程序來解除取保措施,保證人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並履行相關義務,不存在違法事實的可以直接釋放當事人,不存在案底的説法。

標籤:取保候審 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