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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續保後的流程

取保候審到期後,還不具有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的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續保,並由檢察院批准決定。
高檢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知犯罪嫌疑人。”
根據《刑訴法》規定: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對於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
人民法院不得對同一被告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檢察院續保後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