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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檢察院通知辦取保候審的流程是什麼?

取保候審的程序如下:

我國檢察院通知辦取保候審的流程是什麼?

第一,檢察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律師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決定取保候審後,由辦案人員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由承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證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應當遵守的規定及承擔的義務,違反規定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等,並要求其出具保證書、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以下情形辦理: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材料後,對採取保證人擔保的,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對採取保證金擔保的,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並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在取保候審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定,沒收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並區別情形,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變更強制措施。保證人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對保證人罰款。公安機關應將沒收保證金、罰款的決定及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檢察機關。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應將保證金退還,並要求被取保候審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蓋章。

第三,取保候審的解除、撤銷及變更。根據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人民檢察院決定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解除、撤銷取保候審決定書,寫明理由及決定事項。決定書應送達被取保候審人,通知執行機關,退還保證金。有保證人的,還應通知保證人,以解除其保證義務。人民檢察院決定變更取保候審的,應制作變更取保候審決定書,寫明變更理由及變更後的強制措施,原取保候審自然失去效力。變更決定應通知保證人、執行機關。在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審時,需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沒有妨礙偵查、逃避起訴的情況,交納的保證金是要全數退還的。

我國的取保候審的規定是十分嚴格的,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相關的取保候審的情況,我們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要注意取保候審的保釋金的繳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