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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處理

南陵縣人民檢察院

故意傷害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處理

不起訴決定書

南檢刑不訴[2022] 44號

被不起訴人戴XX,女,1996年5月3日出生於安徽省南陵縣,公民身份號碼340223********082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縣,住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8。被不起訴人戴XX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2年1月7日被南陵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戴XX等人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2年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梅X1同被害人梅X2系夫妻關係,因雙方準備離婚,2021年9月27日上午,二人前往南陵縣市民服務中心辦理財產公證,一同前往的有被害人梅X3(梅X2的弟弟)以及梅X華(梅X1的姐姐)等人,被不起訴人戴XX(梅X華的女兒)和其朋友喻XX、朱XX也開車至市民服務中心停車場等待。後梅X1同梅X2因在財產歸屬上協商未果,二人發生爭吵。隨後,梅X1又與梅X3發生爭吵繼而相互扭打,在扭打過程, 二人相繼倒地,倒地後,梅X1壓在梅X3身上繼續同梅X3扭打,後被人拉開。此時,梅X2同梅X華髮生爭執並相互揪扯,戴XX見其母親梅X華與梅X2發生揪扯,即衝至現場用腳踹梅既英上身,梅X3梅X2被打,遂上前阻攔戴XX。隨後,戴XX與梅X3發生揪打,喻XX、朱XX見戴XX與梅X3發生揪打,便上前幫忙。其中,喻XX將梅X3拽倒在地,朱XX用腳踹梅X3上身。戴XX見梅X3倒地亦上前用拳頭擊打梅X3,後戴XX見梅X華與梅X3仍在相互揪扯,又上前用腳踹梅X3上身並用拳頭擊打梅X3,直至被人拉開。後他人報警,梅X1、戴XX、朱XX、喻XX均在現場等待,爾後,被趕來的出警民警口頭傳喚至南陵縣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接受調查。事後經診斷,梅X3胸部右側五處肋骨骨折梅X2胸部右側四處肋骨骨折。經南陵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梅X3梅X2二人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

2021年12月21日,被不起訴人戴XX同梅X1、朱XX、喻XX與被害人梅X3梅X2達成和解協議,並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 被不起訴人戴XX的供述和辯解; 2.被害人梅X3梅X2的陳述; 3. 證人梅X豐、梅X華等人的證言; 4.辨認、 檢查等筆錄; 5. 鑑定書; 6. 監控視頻錄像;7.到案經過、户籍證明、和解協議、諒解書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戴XX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情節並自願認罪認罰。同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取得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戴XX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蕪湖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南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南陵縣人民檢察院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