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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案件起訴標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審查起訴的內容】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可知,檢察院通過審查之後,認為故意傷害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我國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的認定需要有以下幾個程序的認定:
第一,必須經過專門的法醫鑑定構成輕傷才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基礎。
第二,派出所逮捕犯罪嫌疑人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案件起訴標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審查起訴的內容】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