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主體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
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
在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審主體可以以辯護人的名義提起取保候審的申請,並要求取保候審決定機關在三日內做出決定,如果不同意變更,應該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審主體有哪些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