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手續和經歷哪些階段
二次訴訟離婚可在第一次訴訟後半年後進行,第二次訴訟法院基本都會判處離婚,那麼二次訴訟離婚程序須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需要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發起起訴,起訴方即為原告,被訴方當事人即為被告,訴訟開始後,雙方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以及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離婚案件是夫妻雙方的個人決定,顯然屬於民事案件,也就是説離婚案件的辦理須遵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滿足以下所提及的四個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關係的個人;
2、要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具體事實、理由以支撐自身的訴訟請求;
4、向所處管轄區域內的人民法院上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方必須向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若被告户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相同,則向經常居住地所在轄區範圍內的人民法院起訴。
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即可被人民法院受理。起訴離婚程序中,原告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訴狀和相應副本。訴狀須包含以下幾點信息:
1、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現工作地及當前生活住址;
2、能夠用以闡述訴訟請求的具體的事實和明確的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有證人的須提供證人的姓名和當前住址。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起訴階段結束,審查階段開始。
二、審理階段
審理階段可細分為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離婚訴訟上交到人民法院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在7日內予以立案,並在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人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同時,審判人員審查訴訟材料,收集證據;人民法院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在開庭前,首先應對案件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矛盾,達成和好或離婚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協議記錄存卷,不予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須提供調解書,上應有審判人員和書記員須署名,並蓋有人民法院印章,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調解失敗後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書記員點數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當庭宣佈案件緣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需要回避;隨後,開庭調查,雙方根據提供的證人證詞、證據等進行法庭辯論,闡述自身的訴訟請求。
三、判決階段
法官根據庭審情況,對雙方當事人再次進行調解,仍然調解失敗?後,即進行公開宣判。若案件審理結果當庭宣判,那麼判決書應當在十日內送達當事人手中;若案件審理結果需要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就應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手中。不滿意,可向上一級法院繼續提起上訴。
以上即為二次起訴離婚程序所需要的所有手續和上訴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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