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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或變更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規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那麼在12個月後就需要撤銷或變更取保候審。或者在取保候審的過程中有違法或違法取保候審規定的情形,也是要撤銷或變更取保候審的。究竟撤銷或變更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以下是具體介紹。

撤銷或變更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説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複議、複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取保候審可以因為期限屆滿而撤銷或變更,也可以是因為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撤銷或變更取保候審還可以因為採取取保候審不當而撤銷或變更。各位可以參考小編帶來的文章,看看符合哪些情況,然後可以申請撤銷或變更取保候審。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諮詢本站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