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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算羈押時間嗎,取保候審的變更撤銷是怎樣的

取保候審算羈押時間嗎 取保候審的變更撤銷是怎樣的

為了更好的對刑事案件調查取證,司法工作人員可能會依法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就包括了取保候審、刑事拘留、逮捕等等。同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和逮捕會涉及到羈押的問題,自然也就牽扯到了羈押時間,但是這個取保候審算羈押時間嗎?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你解答疑惑。

一、取保候審算羈押時間嗎

1、取保候審期間本來就不羈押,當然不算羈押,也不能折抵刑期。

2、刑事拘留、判決之前的逮捕羈押是要折抵刑期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取保候審的變更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着,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説,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説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複議、複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因為取保候審沒有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拘留場所,所以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規定。但要是在取保候審期間發現被取保候審人有上述十二種情形之一的,那麼就應當就是變更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具體可以撤銷也可以進行變更,當然還是要看實際情況決定。

取保候審本身就不是羈押措施,自然取保候審算羈押時間的説法就是不準確的。嫌疑人要想獲得取保批准,則肯定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這個時候建議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代為申請取保,這樣獲得批准的概率相對要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