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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變更、撤銷、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變更、撤銷、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變更、撤銷、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將逮捕予以變更、撤銷或解除:

1.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3.不符合逮捕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7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委託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的,決定機關應當將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書或者釋放通知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二、逮捕的適用條件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確有逮捕的必要性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檢察院和法院批准或決定的執行,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並且要將執行的情況及時報告給檢察院或者法院,執行逮捕時,執法人員必須在兩人以上,必須出具逮捕的相關文件以及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