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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捕了多久開庭,有哪些依據

被批捕了多久開庭,有哪些依據

一、被批捕了多久開庭,有哪些依據

《刑訴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審查起訴階段:

1、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訴訟階段:

1、如果是簡易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條公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條簡易程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我國相關的案件在進行審理時,批捕後按照案件的辦理情況進行相應的辦理。符合相關規定情況的適時的進行開庭受理,對這類相關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審判。按照我國規定的法律程序進行辦理,保護我國的社會秩序。

標籤:批捕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