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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批捕後多久能開庭?

刑事案件批捕後多久能開庭?

一、刑事案件批捕後多久能開庭?

一般來講,批捕到法院開庭,大約需要四個月左右的時間。

刑事案件批准逮捕後,案件會退回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時間為二個月,然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一個月,再由檢察院由法院進行公訴。

法律鏈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什麼是批准批捕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1]

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詞組,批准逮捕是一個刑事訴訟程序,批准逮捕是檢察機關的權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每年每天都會有大量的刑事案件發生人們的周圍,不僅涉及到大量受害者的損害,同時也涉及到大量的執法人員所需要進行的工作程序。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批捕之後應當及時坦白自己的所作所為,幫助執法人員的案件進展。同時提醒廣大羣眾遵紀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