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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已批捕多久開庭?

看守所已批捕多久開庭?

看守所已批捕多久開庭?

看守所已批捕正常情況下,需要4-6個月的時間。特殊情形的,時間上就很難評估了。刑事案件的辦理,經歷三個階段,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偵查終結後,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至法院審判。

法條鏈接:〈刑事訴訟法〉關於辦案期限的相關規定

一、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辦案期限(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

1、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批捕

2、在特殊情況下,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3、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4、檢察院對於提請批捕案件進行審查,批捕或不批捕決定7天

5、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6、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7、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3個月不能辦結的,可延長2個月

8、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條仍不能偵結的,可再延長二個月

二、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的辦案期限

1、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2、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法院審理一審案件的辦案期限

1、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3、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綜上所述,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被掌握了確實的證據後被逮捕在看守所裏的話,實際上就已經需要準備正式的庭審了,在看守的時間大約會在兩三個月左右,這取決於刑事機關對這個案件的調查程度,如果比較順利的話就可以再規定時間裏迅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