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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沒被批捕和批捕的區別有哪些

取保候審沒被批捕和批捕的區別有哪些

一、取保候審沒被批捕和批捕的區別有哪些

決定部門不同,一個是公安部門,一個是檢察部門。沒有批捕取保候審和逮捕,實際上就是取保候審與逮捕的區別:

1、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2、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相關的犯罪人員在進行相關的案件審理時,相關的取保候審和逮捕時犯罪嫌疑人的兩個不同階段。我國法律對這類人的相關取保候審和相關的逮捕,按照相關的案件情況進行辦理,合法的對我國的相關犯罪案件進行審理,合法的保護我國的法律公平。

標籤:批捕 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