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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超期羈押誰來管?

如果法院超期羈押誰來管?

在我們國家,如果受到一些刑罰的話,可能會受到拘留,如果超過了期限,並且是沒有被放出來,那麼如果法院超期羈押誰來管?根據我們國家的規定,被羈押的人可以向相關的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對他們發行糾正違法通知書。詳細的往下看。

發現上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超期羈押的,應當及時層報該辦案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向該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六百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或者下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超期羈押的,應當報經本院檢察長批准,向該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發現上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超期羈押的,應當及時層報該辦案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向該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對異地羈押的案件,發現辦案機關超期羈押的,應當通報該辦案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由其依法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一)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偵查時限一般是兩個月,但是如果案情複雜難以偵查完結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如果是複雜的團伙犯罪、流串作案等等的,可以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延長2個月;再不能偵查完結的,如果所犯之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申請延長2個月。也就是説如果是大案要案的話最多的偵查時間為7個月。

(二)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偵結後向檢察院報送起訴意見書及案卷材料,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限為1個月,案情複雜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認為偵查機關的移送審查證據不夠的,可以要求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一次1個月為最長,可以補充偵查2次。

(三)審判階段: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後,法院一審時限為一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疑難複雜的案件可以申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延長一個月。如果是按簡易程序審理時限是20天。

超期羈押是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和難點問題。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超過法律規定的辦案期限進行羈押,不僅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政法機關的執法形象,人民羣眾對此反映強烈。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近幾年來政法機關一直都在治理和清理超期羈押問題,為此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財力。但是,產生超期羈押的機制和環境並沒有得到根本改善,超期羈押、久押不決的問題也並未從根本上得以糾正和解決, “邊清邊超”、“前清後超”的問題並沒有得到遏制,清理工作取得的成效並不令人滿意。本文僅就法院審判環節超期羈押問題作一探討。

所以雖然是身為嫌疑人被法院進行緝拿的,但是如果法院在作出了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之後,作為當事人,可以通過一些相當的辦法或者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其實那些人就能夠知道如果法院超期羈押誰來管應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