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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肇事檢察院不予批捕的判決是合理的嗎?

對方肇事檢察院不予批捕的判決是合理的嗎?

一、對方肇事檢察院不予批捕的判決是合理的嗎?

對方肇事檢察院不予批捕的判決是合理的。是否批捕還要看實際案件的本身,不是必須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

二、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發生肇事的情況一般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定罪的,但是如果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審理之後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但是不一定就會被批捕,沒有被批捕也是合法的結果,一般需要及時將當事人釋放,如果認為有繼續審理的必要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