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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是怎樣的

請求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是怎樣的

一、請求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列舉的五種情況為:(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也對如何判斷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主觀故意列舉了一些詳細的規定,但基本上為1997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吸收、涵蓋在內。

合同詐騙罪最重要的特徵就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通過合同行為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對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及司法解釋,唯有以該條“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這一款來解讀張某等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該罪構成要件。

二、不批准逮捕的條件: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

(四)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五)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審查批捕條件:

1.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

2.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捕或者決定逮捕。

檢察院批捕後如果證據不足會放人。證據不足的話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3、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綜上所述,需要充分了解批捕的必要條件過後才能準確的去請求檢察院不予批捕,而在申請的時候應該提交相應的意見書,意見書的內容就應該對不予批捕作出相應的理由與解釋,如果在不滿足批捕的條件被批捕的那麼是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