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法定情形
一、建議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法定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批捕決定可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因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的不批捕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規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不批捕;
第二類是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無社會危險性可以採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措施的等。
我們認為,隨着審查逮捕訴訟化轉型探索的日益推進,需要更加重視審查逮捕環節被害人作用的發揮,應當為被害人蔘與其中提供保障,而且,不捕決定書也應送達被害人,尤其是上述第一類不批捕決定應當通知被害人。
二、批捕後辦案單位證據不足怎麼辦
批捕即檢察機關、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決定逮捕的強制措施。批捕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的必經程序,逮捕的決定機關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逮捕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同時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後者監視居住。
現行法律法規對通知被害人不批捕決定尚無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至第90條規定,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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