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二條刑事拘留嚴不嚴重?
一、八十二條刑事拘留嚴不嚴重?
關於刑事拘留是否嚴重的問題,需要從被拘留的原因和行為人的行為性質進行具體分析。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刑事拘留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即為了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在存在犯罪嫌疑時,可採取拘留措施。刑事拘留並不是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且刑事拘留只是暫時性的強制措施,因此不能從被僅刑事拘留判斷出行為嚴重性。若在進一步調查之後,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沒有犯罪嫌疑,應該釋放。若存在犯罪嫌疑,應當依據可能涉嫌的罪行輕重,決定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二、可以進行拘留的情形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嚴不嚴重要根據具體的案件來進行判斷,且刑事拘留屬於刑事強制措施,若是調查發現當事人沒有嫌疑,就會進行無罪釋放,若是發現有嫌疑,就會申請進行逮捕,檢察院通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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