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事拘留嚴重嗎?
一、什麼是刑事拘留嚴重嗎?
刑事拘留嚴重。刑事拘留指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被刑事拘留後果比較嚴重。被刑事拘留説明當事人嫌疑構成犯罪,要面臨刑事審判接受刑事處罰。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這兩個條件。
二、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多少天?
刑事拘留最長三十七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合上述所説的,刑事拘留是嚴重的。而被拘留之後會不會被判刑,則要看當事人的行為有沒有構成了犯罪,需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來決定的。如果是被刑事拘留之後,應當要及時找專業的律師來了解相關的案件並幫忙解決,以便在最大程度上上維護自己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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