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批捕後到公訴科撤案檢察有賠錢嗎
一、在批捕後到公訴科撤案檢察有賠錢嗎?
1、批捕後到公訴科撤案檢察是不需要賠償的,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這種情況下采取的逮捕措施,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2、對於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應當明確規定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採取的刑事拘留措施,應當在上述法定期間內進行偵查取證,予以甄別。採取拘留措施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規定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一)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根據本條規定,我國刑事賠償範圍中侵犯人身權的賠償限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
(二)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6條無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根據本條規定,國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包括如下兩種: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
(1)查封。在刑事訴訟中,查封是指司法機關將可以用證據或與案件有關不便提取的財物予以就地封存的一種措施。
(2)扣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扣押針對的是物證、書證。所謂扣押物證、書證,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發現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強制扣留的一種刑事強制性措施。
(3)凍結。凍結是指司法機關在案件的偵查和審理中發現被告人的存款、匯款與案件有直接關係時,要求有關單位對其存款、匯款停止支付或者轉移的一種措施。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司法機關可以採取查詢、凍結措施。
(4)追繳。關於追繳措施,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
2、再審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
公訴科撤案是必須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如果撤案是因為到了公訴科經過審查之後,認為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構成犯罪,而不是因為犯罪情節輕微才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話,這種時候,被錯誤逮捕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追究檢察院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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