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檢察院批捕後公安局提審嗎
一、在人民檢察院批捕後公安局提審嗎?
1、不是,刑拘人員不是一定要被批捕後才能提審,對提審次數也沒有限制。
2、如果批捕前提審犯罪嫌疑人,是為了核實事實及證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決定是否批捕。
正式批捕後,由偵查單位負責提審嫌疑人,如果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未移交檢察院之前,都由公安機關負責提審;如果是檢察院負責偵查的,由檢察院負責提審。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閲案卷材料,製作閲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直至案件移交到檢察機關之前,刑事訴訟法當中對公安機關可以提審的次數都沒有作出限制,況且,批捕之後,就算公安機關已經把案件移交到了人民檢察院,這種情況下是人民檢察院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的。案件正式移交之前,公安機關可以隨時隨地對犯罪嫌疑人予以提審,只要不違反刑訴法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相關規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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