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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不公訴行嗎?

檢察院批捕後不公訴行嗎?

一、檢察院批捕後不公訴行嗎?

檢察院批捕後不公訴是可以的,在檢察院批捕之後只有滿足不起訴的法定條件才可以不起訴,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突然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衞而犯罪等情形人民檢察院才會不起訴。

二、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於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筆者認為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條);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衞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刑法》第20條、第21條)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刑法》第22條)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刑法》第24條)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刑法》第27條)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67條、第68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後,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有的學者將其解釋為“酌定不起訴”,把“應當不起訴”稱為“法定不起訴”。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裏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着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於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在此意義上,所謂“可以”一詞的表述並不準確,科學的含義是“應當”。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對於刑事案件,很多都是先由公安機關先處理,然後由檢察院審核,之後再決定逮捕。對於此類情形,通常都是已經掌握了起確實的犯罪證據,由此若是沒有特殊的理由,檢察院在逮捕之後的一個月之內,必須要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