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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畔滋事被批捕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尋畔滋事被批捕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尋畔滋事被批捕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是否輕傷不是唯一的裁量標準。被批捕可能是因為構成了尋釁滋事的罪名。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其他法律規定

尋釁滋事,尚未達到上述刑事追訴標準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的規定,並非只要是“事出有因”就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因為在現實生活當中,沒有任何理由毆打他人的情況是極為罕見的。並且“任何人做任何事情,都存在一定起因,對起因的理解和評價才是關鍵。行為人在實施毆打他人之前,總要找到一些“藉口”,只是這種“藉口”違反生活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在一個具有基本社會道德和法制觀念的人看來,是毫無道理的。”因此,對“事出有因”的“因”有一個合適的理解範圍,不能失之於寬,也不能失之於嚴,應把這裏的“因”解讀為一般人所不能理解和接受的原因毆打他人,才能證明其隨意性。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在起因上、對象上都具有一定的隨意性,而故意傷害罪則無此隨意性。

在我們國家尋釁滋事,這種行為經常會發生,社會當中可以看到的就是,有些人沒有任何理由的隨意毆打他人,如果給他人造成傷害的話,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也就是尋釁滋事罪,當然,而且調查過程當中可能會存在逮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