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會不批捕就放人嗎?
一、檢察院會不批捕就放人嗎?
檢察院不批捕,最長37天放人。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不予批捕的情形: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協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7、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8、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羈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
9、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檢察院決定不批捕就放人需要滿足條件,當事人的諒解、犯罪者自首立功、犯罪者未成年的、身體智力有問題的、是懷孕哺乳的婦女的,這些情況都可不予批捕。根據警方的偵查,認為當事人不應被關押時要馬上給出證明以示清白。拘留37天是最長的期限,超過就是違反規定,37天是刑拘時間外加申請總共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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