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人員如何管理,規定是什麼?
一、監視居住人員如何管理,規定是什麼?
監視居住人員管理的規定是:範圍僅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或居所,但事實上被監視居住人不可能整天在住所不出房門,應當有一個活動的空間或範圍,所以不宜將監視居住的範圍僅理解為住所或居所。另一方面,監視居住的指定區域也不應太大,不能大到難以監視的程序,否則就不能達到這種強制措施的適用目的。
二、監視居住有以下規定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會見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請的律師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主要活動範圍就是他的固定居住地,也就是他的家裏。具體情況視他的居住地點而定,一般來説只要不離開小區大門都沒問題。所以沒有具體的50米或者100米這樣的限定範圍。
公安局關監視居住,除重要嫌疑人外都交由轄區派出所代為執行,也就是不定時的查看一下嫌疑人是否在家就完了。而重要嫌疑人是由專人24小時看護。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監視居住的概念是什麼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對於監視居住人員的規定和什麼情況是符合判處監視居住的情形的在相關的法律中都是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的。監視居住人員的活動範圍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並且如果案件的審理需要當事人進行配合的是需要隨傳隨到的,因此太大範圍的活動或者出國都是不允許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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