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怎麼辦,如何應對
面臨監視居住,應該怎麼辦,首先不要驚慌,被監視居住並不意味着觸犯法律,那麼監視居住怎麼辦呢,被監視居住後應該如何按照相關規定行事以免出現更多意外情況,以及最新刑法中關於監視居住的期限是多長,不妨讓本站小編講解下新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
一、監視居住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二、監視居住後應當遵守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採取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
監視居住只是一種保證案件順利進行的措施,有罪無罪最終由法院審理後判定,當確定沒有觸犯法律時,應該要做的就是遵守相關規定配合相關執法人員,以便讓案件順利進行早日迴歸正常生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泉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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