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制措施

檢察院審查批捕需要幾個工作日

檢察院審查批捕需要幾個工作日

一、檢察院審查批捕需要幾個工作日?

批捕需要七個工作日才可以做出決定,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七日是指自然日。若期滿最後一日是節假日,則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滿之日。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二、批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期間,如果之前就已經刑事拘留了的話,那麼這7天也依然是處於被羈押的狀態,但是,整體程度上刑事拘留的時間只能是37天,超過37天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不過,公安機關當然也不會貿然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