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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怎麼處理

對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先由企業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足部分再由個人承擔。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及第四十二條,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二條

對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