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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後在拘留所多長時間去監獄?

一、法院宣判後在拘留所多長時間去監獄?

法院宣判後在拘留所多長時間去監獄?

判決生效後,犯人即要從看守所轉到服刑監獄,一般在10天之內移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罪犯服刑期間家屬探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監獄每個月都有接見日,在接見日的時候可以接見到犯人。如果犯人在監獄服刑期間犯了監規可以停止接見。

被關押的罪犯家屬可以探zd視,但是有一定的注意事項:

(1)看守所在押人員衣服原則上是由看守所統一發放的。親屬也可以送些衣物進去,但是要經過的嚴格的檢查,如果檢查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可以直接回送到關押人員手中。

(2)看守所可以買到需要的生活用品,親屬可以直接送錢,這樣更方便關押人員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生活用品。

犯罪嫌疑人被關押在看守所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答親友,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無權會見其本人,判決生效前只有律師才能會見。

三、法院宣判前羈押的時間可以折抵刑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因為在法院還沒有判定當事人是否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一直都是被羈押在看守所當中的,等到有罪判決書下來以後,司法機關會根據人民法院的最終判罰標準,在法定時間內完成對罪犯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