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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到法院開庭最長時間是多長?

一、刑事拘留到法院開庭最長時間是多長?

刑事拘留到法院開庭最長時間是多長?

刑事拘留到法院開庭最長時間大概是幾個月的時間,因為我們國家刑法或者是刑事訴訟法當中,對於這個缺陷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關於被拘留的人員是有一個時間限制的,通常情況下最長的拘留的時間是不能夠超過14天的,即使是在特殊情況之下也不能超過37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也就説,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不超過14天。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即在特殊情況下,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到37天。

二、關於刑事拘留折抵刑期的問題

應當折抵刑期的幾種情形 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羈押的行為系同一行為,不論羈押在何處,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羈押期間即可予折抵刑期,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以及其辯護人時常提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之前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如監視居住、“兩指兩規”等為何不能折抵刑期,本文就應當折抵刑期的幾種情形略抒己見。

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為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依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動區域予以限制,並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該制度的設立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以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其手段是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區域適當限制。它是一種強度基於取保候審和拘留之間的強制措施。在實踐中有的執法部門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中於特定場所,地點往往選擇在便於控制的地方,如招待所、賓館等場所,完全與外界隔離,派人輪流看管,同吃同住,晝夜監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外出,成為變相監禁。筆者認為,像這種情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完全失去人身自由,應當折抵刑期。

在當代的社會,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後都是非常迫切的,因為他們想要知道自己什麼時候能夠被解除限制人身自由,所以想要了解一下開庭的具體的時間,但實際上這樣的一種開庭時間和拘留的時間並沒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