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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中對拘傳的內容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包括拘傳的期限問題。那麼你知道法律規定拘傳的期限一般是多久嗎?對於被拘傳的人來講是很重要的,畢竟關係是關係到其利益的大事,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拘傳的期限內容吧。

拘傳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拘傳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拘傳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拘傳的主要程序是:

1.填寫《拘傳證》,並報負責人審批。

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採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 》,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

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

刑訴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户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

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後,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採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三、拘傳的規定有哪些

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在採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二是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採取拘傳的方法。採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

(2)對於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現場或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是説,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

(3)對犯罪嫌犯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需要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執行訊問任務的證明信。2012年《刑事訴訟法》根據偵查取證工作的實際需要,增加規定了口頭傳喚。口頭傳喚適用於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此時只需出示工作證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就可以進行口頭傳喚,而不需要其他的證明文件。

(4)在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要求,即傳喚、拘傳所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特別重大、複雜案件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5)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這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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