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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換押證規定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的換押證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的換押證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的換押證規定是在押服刑犯換押一定需要有換押證,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案件要進行移送,就要開具換押證。

開具了換押證,案犯就從法律角度不歸該辦案單位管轄了。

公安移送檢察院要開具換押證,檢察院移送法院起訴,也要開具換押證。

二、刑訴法換押的規定有什麼?

《關於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制度的通知》

為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依法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加強執法監督和制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現就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換押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二)、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在接收機關或者送押機關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上加蓋公章,並註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

《提訊證》或者《提解證》每次辦理一份,用完續辦。

(三)、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凡在同一訴訟階段內辦案部門改變的,如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案件改變管轄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的;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的,以及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改變後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註明改變情況及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對於犯罪嫌疑人所採取一些強制性措施,完畢之後,那麼他是需要變更強制性措施,因無為採取了羈押的措施,是在規定的時間當中,必須要予以釋放或者是進行換押,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就需要提出申請,然後開具換押證明。

標籤:押證 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