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關於辦理重婚罪規定的立案流程是什麼
公安機關關於辦理重婚罪規定的立案流程是什麼?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機關、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緊急措施”是指保護現場、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證據等。
特別關注:法院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也應當接受。
2、報案、控告和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和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3、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4、公檢法機關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特別關注:如果報案人、舉報人等在法庭上作為證人出庭時,則不能對其姓名等保密。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人民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其實重婚罪的整個辦理流程就跟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是一樣的,比較特殊的就在於重婚罪的具體表現形式不一樣,所以,在管轄問題上要結合重婚罪的實際情況分析,而且公安機關在重婚案件中只有調查權,調查完畢以後還是要移送檢察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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