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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同意批捕意見書應該怎麼寫,?

律師不同意批捕意見書應該怎麼寫 ?

一、律師不同意批捕意見書應該怎麼寫?

關於審查批捕階段法律意見書的寫法應該是先寫標題,然後是看這份法律意見書要遞交給哪個司法機關的,就寫清楚司法機關的名稱,正文主要陳述一下律師認為不適合採取逮捕這種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結尾進行總結並標註清楚日期名稱即可。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居中標明“法律意見書”字樣。

2、致送單位(或人)的稱謂

在標題的下一行頂格寫明接受文書的單位名稱或人的名稱。如:“××有限責任公司”“尊敬的××國××××先生(女士)”“××董事長”等。

3、説明解答內容的緣起和依據

要求用簡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麼內容,即就提出的什麼問題予以答覆,這是法律意見書的開頭部分。

(二)正文

這部分是法律意見書的主體部分。正文通過法律、法規來詳細解答詢問人所提出的問題。一般而言,這一部分需要進行嚴密的論證,科學的分析,從而給詢問人一個圓滿的答案。正文的內容既可單列一項,就問做答,也可以分為若干個問題,用分題標號形式一一作答,具體如何寫,要根據詢問人所提問題的多少來決定。

(三)結尾

正文寫完之後,一般應另起一段,用幾句話對所述問題進行總結,加以概括,起到歸納全文的作用。最後在文末右下角寫出律師的工作單位、職務及姓名,並註明製作日期。

二、批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批捕不需要經過律師的同意,所以,律師在寫法律意見書的時候,正文中的內容絕對不可能是律師本人不同意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批捕措施。但是在書寫此類不同意意見書的時候,若是能夠闡述並不應該批捕的意見,同時能夠提供相關證據,那麼也有可能使得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被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