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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意見書不予批捕是什麼?

刑事法律意見書不予批捕是什麼?

一、刑事法律意見書不予批捕是什麼?

刑事法律意見書不予批捕是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認為案件沒有達到事實認定清楚的標準,不能夠進行起訴,所以會下達一個法律意見書,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列舉的五種情況為: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對於刑事方面的法律意見書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但是對於律師以及相關的法律專業人士,他們會非常的熟悉,(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也對如何判斷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主觀故意列舉了一些詳細的規定,但基本上為1997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吸收、涵蓋在內。

合同詐騙罪最重要的特徵就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通過合同行為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對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及司法解釋,唯有以該條“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這一款來解讀張某等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該罪構成要件。

二、不批准逮捕的條件: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

(四)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五)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審查批捕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

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捕或者決定逮捕。

檢察院批捕後如果證據不足會放人。證據不足的話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普通老百姓對於一些法律文書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但是對於律師等專業人士他們是非常熟悉的,比如説在審判階段的話,會最終下達一個判決書,在審查起訴階段也是會有相關的不予批捕或者是予以批捕的,具體法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