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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誰來寫

污染環境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誰來寫

污染環境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誰來寫

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情形

(1)不符合本法第79條第1款規定的逮捕條件

① 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偵查機關查獲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證據達不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也不能查證屬實,無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②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正當防衞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如由於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應負刑事責任;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上述四種情形,均屬於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⑧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④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應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立即將被拘留者釋放。如公安機關對不批准逮捕決定持有異議,可以要求複議,意見不被接受時還可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以上就是有關不予批捕的主要規定。不予批捕實在查清了案件事實和相關嫌疑人的情況之後所做出的決定。如果檢察院對案件做出了污染環境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那麼就意味着被告不會被予以批捕。這種法律意見書,一般一旦書寫,當即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