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天會折抵刑期嗎?
一、刑事拘留一天會折抵刑期嗎?
1、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問題在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中常常出現的錯誤是期限計算不準確。辦案單位往往將刑事拘留的當日計算在內,導致對整個刑事拘留期間少計算1日的現象發生。
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於4月1日被刑事拘留,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4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於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為5月1日。
2、路途時間是否從拘留期間扣除問題路途時間是否要計算在拘留期間內存在一種錯誤認識,認為押解途中的時間不應算刑事拘留時間,其理由是規定期間的時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是指,
(1)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 文書、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以及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佔用的時間;
(2)公安司法機關從異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歸案,訊問、通知等期間應當將路途中的時間扣除。另外,從立法的精神出發,拘留、逮捕本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因此,在計算拘留、逮捕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
(3)拘留期間屆滿之日是法定節假日是否應當順延問題根據六機關的規定,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間,應當在拘留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拘留期限。
二、刑事拘留最多多少天?
我國《刑法》對刑事拘留的期限做了明文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一天是否會算在刑期裏面在上文已經進行了詳盡的説明,且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三十七天,有需要的話可以進行取保候審,或者進行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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