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刑事拘留期限折抵刑期麼
一、刑訴法刑事拘留期限折抵刑期麼
在判刑之前,若是犯罪分子有先被羈押,即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那麼拘留期間或者逮捕期間的時間,在判刑之後也是會計算在刑期內。
根據有關規定,以下的刑罰拘留期間的時間都計算在刑期內:
1、《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罪犯被私放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
看守所的管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罪犯取走,直接侵犯了國家監管罪犯的制度,應受到刑法追究。至於被私放的罪犯,不能因“經過領導批准同意”、“交納了現金”,而認為其是被合法釋放,其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也不能折抵刑期。
首先,私放罪犯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39條的規定,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書,才能辦理釋放手續,看守所無權自行釋放罪犯。看守所的管教人員擅自釋放罪犯,發給釋放證明書,這是一種越權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被私放的罪犯,其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不能計入服刑期。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必須在監獄或者看守所內執行刑罰。只有三種情況,其在獄外的時間可計算服刑期:一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即經過批准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經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假釋的;三是罪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表現突出,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經監獄批准離監探親的。被私放的罪犯顯然不符合以上條件,因此其被私放在家期間不能計入服刑期。
第三,罪犯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也不能折抵刑期。折抵是指對罪犯判決後,將其在判決之前被羈押的日期折抵為已執行的刑期,目的是正確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因為判決之前的羈押使罪犯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這與有期徒刑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的特徵是相同的,因此,《刑法》第47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在被私放期間,其人身自由未受到任何限制,因而不能折抵刑期。
為了嚴格執行法律,在追究私放罪犯者刑事責任的同時,也必須對被私放的罪犯繼續執行刑罰,不能讓其逃避法律的制裁。
根據我國《刑法》中的規定,若是犯罪分子之後被定罪處罰,同時在判刑之前是有被先行羈押的。那但所判刑罰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時候,之前被先行羈押的期限此時就可以折抵刑期。其中,對被判拘役、有期徒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如果是被判管制的話,則羈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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