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批捕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批捕的管轄規定是由行為地的公安機關處理。
一是上級偵查機關的立案指定管轄只是對於下級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權進行了明確,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作為人民檢察院的專屬職權,有其特定的管轄原則,並不受此約束,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管轄權不但要與立案管轄相銜接,還有與審判管轄相對應,換言之,管轄問題要注重立、偵、捕、訴、判五大環節的有機統一;
二是從職能上看,檢察機關捕、訴環節都要對偵查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而有些立案環節指定管轄的案件,不排除“人情案”、“插手經濟糾紛”和“打擊報復”的嫌疑,指定管轄程序本身就存在違法問題,應當納入檢察機關的監督視野;
三是如果捕訴環節僅僅是被指定立案偵查機關與同級檢察機關之間的“被動受理”,上級檢察機關不知情、不指定,對於下級檢察機關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和不起訴決定的複議、複核等救濟程序也會出現不順暢的情況。所以,審查批捕環節和審查起訴環節的指定管轄,非常有必要。
二、批捕和逮捕一個意思嗎?
不是一個意思,批捕,即批准逮捕是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程序,逮捕是具體實施批捕的行動。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
正確、及時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發揮其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毀滅或者偽造證據、自殺、逃跑或繼續犯罪,有助於全面收集證據、查明案情、證實犯罪,保證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批准逮捕實際上是非常常見的一種具體的措施,主要還是因為相關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可能是比較的惡劣的,如果不採取這種措施的話,會導致社會危害性發生,這是由檢察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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