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階段管轄是有指定的嗎?
一、批捕階段管轄是有指定的嗎?
批捕階段管轄是有指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一是上級偵查機關的立案指定管轄只是對於下級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權進行了明確,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作為人民檢察院的專屬職權,有其特定的管轄原則,並不受此約束,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管轄權不但要與立案管轄相銜接,還有與審判管轄相對應,換言之,管轄問題要注重立、偵、捕、訴、判五大環節的有機統一;
二是從職能上看,檢察機關捕、訴環節都要對偵查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而有些立案環節指定管轄的案件,不排除“人情案”、“插手經濟糾紛”和“打擊報復”的嫌疑,指定管轄程序本身就存在違法問題,應當納入檢察機關的監督視野;
三是如果捕訴環節僅僅是被指定立案偵查機關與同級檢察機關之間的“被動受理”,上級檢察機關不知情、不指定,對於下級檢察機關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和不起訴決定的複議、複核等救濟程序也會出現不順暢的情況。所以,審查批捕環節和審查起訴環節的指定管轄,非常有必要。
二、批捕後取保候審向誰申請?
批捕後取保候審需要向檢察院申請。
在檢察院批捕後,如果是犯罪行為較輕的,是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
但是,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批捕是由檢察院來進行實施,如果進入到此階段,那麼就是屬於人民檢察院進行管轄,而對於法院或者是公安機關是沒有權利進行插手的,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階段所存在的管轄部門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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