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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聽證辦法中規定的聽證範圍有哪些

批捕聽證辦法中規定的聽證範圍有哪些

一、批捕聽證辦法中規定的聽證範圍有哪些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二、行政處罰聽證手續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聽證是代表着國家的法律法規公平公正,但是聽證也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行政機關在處罰他人的時候,當事人是有權力進行聽證,不可以拒絕他人的聽證。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也是可以進行復議,複議有時間期限,超過規定時間是無效行為。

標籤:批捕 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