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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傳喚時間多久?

刑事訴訟法傳喚時間多久?
律師解析:1、刑事訴訟法傳喚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2小時,最長為24小時。
2、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傳喚進行訊問,但是傳喚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3、如果是遇到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傳喚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