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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批捕的案件一定起訴嗎?

如果被批捕的案件一定起訴嗎?

一、如果被批捕的案件一定起訴嗎?

批捕後不起訴是合法的,如果不滿足起訴的條件的,可以不起訴,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立即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我國法律對逮捕權限的劃分,體現了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1、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應當被逮捕時,應當提請檢察院批准,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

2、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對於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3、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公安機關對於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決定應當立即執行,對於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批捕後是否需要起訴,還應當根據犯罪事實進行認定,符合起訴條件的才由檢察機關進行起訴,並提交到審判機關進行判決,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有關審查起訴的結果應當向當事人進行説明,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情況下都應當進行合法的出示相關文書。

首先公安機關的確可以進行對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拘捕,但是如果涉及到相關案件是屬實的話,那麼就會對犯罪嫌疑人提出起訴處理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的盤查。如果檢察院再進行審查起訴的時候,發現公安機關所提交的審核程序不符合案件的要求,或者是少於按技能要求,那麼就只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釋放處理。

標籤:起訴 批捕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