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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批捕期限的計算是怎麼樣的?

審查批捕期限的計算是怎麼樣的?

一、審查批捕期限的計算是怎麼樣的?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和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一樣,適用同樣的羈押時間,即:傳喚只有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進行變相羈押。傳喚結束後,根據案情可以進行刑事拘留,拘留時間一般是3天,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1-4天。對於案情特別重大等其他情形,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至30天。刑事拘留期滿後,偵查機關可以提請上級檢察機關進行決定逮捕。逮捕後,偵查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經省級人民檢察機關批准後,可以延長兩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辦案程序>中規定:已逮捕的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二、自偵制度

① 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包括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賄案等;

② 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包括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枉法追訴,裁判案等;

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等。

④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偵批捕的期限一般都是以自批捕之日內開始算起。一般的期限時間都為十四日,此時公安機關會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實行取保候審。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當中,由於案件的敏感性,偵查部門會向檢察院申請延長批捕時間以推動案件的調查。

三、審查批捕

審查批捕指的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審查批示的活動。中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人犯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查批捕是逮捕程序的中心環節。 [1]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後,應在3日內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補充偵查決定。公安機關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可以要求複議。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如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通知予以糾正。

綜合上面所説的,審查批捕一般是由人民檢察院來作出決定的,但對於審查批捕也是有時間規定的,而且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期限,如果超過了標準,那麼當事人就有權利要求釋放,所以,執法人員就一定要把握好時間,這樣才能讓犯罪人員繩子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