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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取保候審後下批捕規定是什麼?

累犯取保候審後下批捕規定是什麼?

一、累犯取保候審後下批捕規定是什麼?

累犯取保候審後下批捕規定是由檢察機關作出決定,然後公安機關執行批准逮捕決定。法律規定累犯沒批捕沒有好處,因為不管是批准逮捕與否,這和後續的定罪量刑沒有直接關聯性。認定為累犯的前提之一是後罪以構成犯罪並應判有期以上,當然要批捕。

依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二、累犯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否取保候審,需要依情況而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累犯是否能假釋

按照法律規定累犯不得假釋。《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累犯屬於已經執行過刑罰又再次違法犯罪的,其主觀惡性大,人身危險性大。而適用假釋必須是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附條件提前釋放不致再危害社會。累犯難以保證此點。因此,累犯一律不得假釋。至於減刑,為確保改造積極性,仍然應當允許累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對其減刑。假釋更多的偏重於實體層面,而減刑更多的是偏重於程序。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確實存在一些犯罪的事實,而且相關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比較大,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已經不能夠防止社會危險的發生了,所以必須要對此進行一些處理,也就是可以採取批准逮捕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