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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向公安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批捕後向公安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一、批捕後向公安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逮捕後,應當向公安局申請取保候審,符合條件就可以辦理。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版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權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申請取保候審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提出申請。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

法院的審限一般是在案件受理後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特殊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3、取保侯審的辦理及形式: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綜上所述,逮捕的犯罪分子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提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