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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強姦未遂取保後又被批捕的規定是什麼?

犯強姦未遂取保後又被批捕的規定是什麼?

一、犯強姦未遂取保後又被批捕的規定是什麼?

犯強姦未遂取保後又被批捕的規定是可能存在着一些緊急的狀況,需要對他採取一種強制性的措施,當然在這種強制措施採取之後,規定的時間內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變更措施,或者是進行定罪量刑,正式的進入到刑事審判程序。

1、有證據證明被批捕人發生了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2、被批捕的人正式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並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強姦未遂怎麼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取保候審期間遵守哪些規定?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日常生活當中犯強姦罪的話,肯定是需要進行一個立案的受理的,在經過法院的一個具體的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作出有關的判斷之後,就會進行一個定罪量刑,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是需要執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