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不批捕會網逃嗎?
一、如果當事人不批捕會網逃嗎?
網上追逃人員的範圍包括司法機關已批准或決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證據證明已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逃離居住地、監視地、作案地,經辦案機關抓捕未歸案的,以及從看守、勞改、勞教場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勞教人員。
網上追逃,是指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在日常公安業務工作中,發揮各自的職責優勢,發現可疑人員時,及時與公安網“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或“全國在逃人員信息光盤”進行快速查詢、比對、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員的偵查機制。
二、基本概念
網上追逃不同於通緝。在刑事訴訟法中,通緝是一種執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對象是應當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網上追逃的對象不僅包括辦理了逮捕法律手續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對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緝令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絡等公開媒體對外發布,為廣大公眾所知曉,而網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網上發佈,僅供公安機關查詢比對,它對外保密,其受眾面僅限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號“關於辦理《公安部通緝令》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被通緝人員信息必須先上公安網,錄入“公安部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網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緝的部分職能。
三、法律淵源
1999年7月至9月,全國首次開展網上追逃專項行動,確立了“立案地為主,户籍地為輔,藏匿地協助配合,以科技信息網絡為依託,社會面控制為基礎,有賞緝捕為動力,信息暢通,反應快速,協作主動,緝捕及時”的緝捕工作新機制,開創了追逃工作新局面。是役,全國公安機關共抓獲各類在逃人員23萬餘名,其中部督逃犯600餘名,省督逃犯3000餘名,殺人在逃人員1萬餘名。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號文件下發《關於實行“破案追逃”新機制的通知》,網上追逃通過文件形式被界定,初顯端倪。
2001年9月至11月,公安部再次組織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為期70天的追逃專項行動,行動中各部門、各警種充分發揮網上追逃的優勢,運用科技手段,依託網上逃犯信息開展查緝,共抓獲網上逃犯10萬餘名,其中部督逃犯150餘名。2002年3月6日,公安部以公刑(2002)351號文件下發《關於完善“破案追逃”新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對保證上網信息質量、落實緝捕獎金、規範移交抓獲在逃人員作了具體規定。2005年3月,公安部再次以公刑(2005)403號文件下發《日常“網上追逃”工作考核評比辦法(修訂)》,開始對網上追逃進行日常考評,健全了網上追逃長效機制,使網上追逃成為各警種、各部門日常性的工作。
當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不僅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也會給社會的治安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當公安機關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後,也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申請,這樣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再次出現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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