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院不批捕是不是就無罪?
一、檢查院不批捕是不是就無罪?
批捕的標準並不僅僅是是否構成犯罪,還有更關鍵的一點是這個人是否還有社會危險性,批捕主要是針對採取取保候審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才採取的強制措施,也有可能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時候沒辦法證明犯罪。所以,檢查院不批捕並不代表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不批准逮捕的幾種情況。
第一種是檢察機關認為你不構成犯罪,所以不予逮捕。那麼這種情況下一般就沒事了。
第二種可能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時候沒辦法證明構成犯罪,所以不逮捕。這種情況不好説,説不定偵查機關在後續中找到了關鍵證據,依然會起訴審判。
第三種情況是檢察機關認為構成犯罪,但是覺得沒有逮捕的必要,這種情況下雖然不用關押看守所,但是偵查機關仍然繼續偵查,到時候案子還會到檢察院,檢察院還是會按程序審查,其結果可能就是起訴到法院讓法院判決。
根據司法認定的規定,批捕和審查起訴是案件審理的不同階段,在審查起訴階段主要是對案件本身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當認定完畢後再決定是否需要批捕,這期間有一個執行審查的過程。所以,這個時間裏沒有批捕並不代表無罪,需要審理認定完畢後才能確定是否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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